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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章(第1页)

第二节宋元明时期的火葬

火葬作为一种葬法,在历史上争论颇多,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。火葬在五代两宋流行开前,从人们对火葬的恐惧和对于土葬的虔诚,可知它产生的不易,所以我们不妨从唐以前的两个孝子葬亲的事实谈起。

廉范,东汉京兆杜陵人,官至太守。他父亲在两汉之际的大乱中客死四川,廉范15岁辞别母亲,赴川给父亲收尸。蜀郡太守张穆是乃父的属吏,要资助他,他不接受,与雇的人背着尸首步行返里,途中乘船,船触石沈没,廉范抱着棺材不放,众人为他的孝行所感动,设法把他救上来,他终于将乃父埋在家乡的土壤里(《后汉书&iddot;廉范传》)。他不顾生命危险迎还父尸埋葬,除了孝顺思想,还受安葬故土和完尸观念的支配。

会稽诸暨人贾恩,刘宋元嘉三年(426)母亲故世,还没有安葬,忽然邻居家着火,延及贾家,贾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尸烧化,一边哭泣,一边抢救,邻人也赶来帮助,遂使母亲的尸体棺椁完整保存,但是贾恩夫妇却烧死了。地方官把这件事报告中央,皇帝下令将贾恩的乡里改名孝义里,免除他家三代的赋税,追赠贾恩天水郡显亲县左尉,以示表彰(《宋书&iddot;贾恩传》)。贾恩夫妇以死保护母亲尸体,是怕母尸火化,邻人那样救助也是怕火化,政府给贾恩的恩荣是旌其孝义,是赞扬他保护母尸。这件事情充分表明南北朝时汉人是多么惧怕火化。

然而后世发生了变化。建隆三年(962)三月,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:『近代以来,率多火葬,甚愆典礼,自今宜禁之。』(《续通典&iddot;礼典》)这一年是北宋建国的第三年,宋太祖就说民间火葬现象很普遍,说明火葬至迟在五代时期就流行开来了,北宋初年的火葬应是这种风俗的沿袭,不过政府持反对的态度。开宝三年(970)宋太祖诏令开封府,『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、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』(《宋史&iddot;礼志》)。佛教上层人士中流行火化,建舍利塔,宋太祖禁效释家的诏书,应当包含反对民间火葬的内容。北宋政府禁止火化,有些地方官建立义冢,令人土葬。但火葬仍旧流行,如山西人普遍实行火葬,有的地方人把尸体火化后,将骨灰撒于水中,毫不保存。到南宋绍兴二十七年(1157)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,说『方今火葬之惨,日益炽甚』,建议地方官设立义地令贫民葬亲,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。次年(1158)户部侍郎荣儗上言,置义冢确为善政,但仍有穷人葬不起,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,因而建议『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,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,若有死亡,姑从其便』。宋高宗考虑到实际情况,同意他的看法,于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,而对另一部分人就听其自便(《宋史&iddot;礼志》)。有些地区,富人、贫人都不遵守政府禁令,实行火葬,在吴县,有个通济寺,内设焚化亭,供民间火化亲人,骨骸烧不成灰的,投入深渊,绝不埋葬。景定二年(1216),亭子为风雨摧毁,寺僧要求官府重修,引起吴县尉黄震的反对,写出《乞免再起化人亭状》,给我们留下关于该地火葬流行的情况(顾炎武《日知录&iddot;火葬》)。

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亡,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烧。顺帝至正十五年(1355),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,表示反对,礼部讨论,认为四方风俗不一,民族习惯不同,不能强行一致,建议把从军应役、远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,土着汉人一律土葬(《续通典&iddot;礼典》)。《郑氏规范》记载一条郑氏家规,讲劝人『勿用火葬』,无地的人允许埋在他家的义冢里,反映元代浙江穷人火葬的事实。

明太祖于洪武三年(1370)下令,禁止浙江等处民人水葬和火葬,如若违犯,治以重罪。这个条令并未完全实行,终明之世火葬仍在不少地方流行,明末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《日知录&iddot;火葬》中讲:『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,自宋时已有之。』从语气可知,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的。他在《天下郡国利病书》引《永康县志》说浙江永康县有八项弊俗,其一就是火葬。

《日知录》中关于火葬的记载清代也有一些地方的人实行火葬。顺治五年(1648)四月,清朝公布丧葬则例,官民人等『有愿从旧制焚化者,听之』(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八)。这里的允许官民火葬,是遵从满洲族旧俗。在清代,蒙古族、藏族中一部分人也是火葬。少数民族的葬俗放过不谈,清初广东的一些汉人,就番禺人屈大均所见,穷人因为没有坟地,有实行火葬或者水葬的(《广东新语》)。乾隆五十七年(1792)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把该府历年禁止的事项,拣出10件『尤为风俗害者』,勒石严禁,其中有一条就是『焚烧尸棺』(乾隆《绍兴府志&iddot;风俗》)。显然绍兴也有火葬的流行。同时期,浙江海盐举人吴文晖作《悯俗》诗,叙述当地火葬情景: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,把棺材劈开,就用作燃料焚化尸体,所谓『椁毁棺开速厝火,赫然焰起如流虹』(张应昌辑《清诗铎》)。嘉庆道光间,浙江嘉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现象,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,说这是『忍心火葬到骨肉『(《清诗铎》)。同治时,有些杭州、嘉兴、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,把尸体烧化,叫作『明葬』;如果尸体业已腐烂,就烧棺材,叫作『暗葬』;有的尸首僵化了,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。火化时请僧道念经,并宴请亲友(《禁火葬录》)。中原汉人有一些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火葬的,如有的婴幼儿殇逝,家长将之火化;有些无人收葬的野尸,慈善堂收尸焚化;因特种疾病而死,火化以免病菌传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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