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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章(第1页)

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:

(1)领口粮:凡是族人,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,粮是一月一领,即每次领3斗。米要保证是白米,如果是糙米,加领二成。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。

仆人有儿女,在范家服役15年,年龄已到50岁的,也按口领米。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,不能领口粮,但如丁懮、候选在家,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,照常支领口粮。

(2)领衣料:每年冬天,一人领绢1匹,5~10岁的儿童领半匹。

(3)领婚姻费:凡嫁女的领钱30贯,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,再领20贯。凡娶媳妇的领钱20贯,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。

(4)领丧葬费:族人死了,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,尊长丧支领25贯,次长丧15贯,19岁以下卑幼丧7贯,15岁以下3贯、11岁以下2贯,7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。

(5)领科举费: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,可领路费10贯,第二次大比,再领5贯,若无故不赴试,已领之钱交还义庄。后因物价上涨,增加给钱数目,以使『子弟知读书』之美。另外,义庄设有义学,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,并给教授者束修。

(6)借住义庄房屋:义庄设有义宅,供族人借居,若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,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,从义庄领钱修葺。若本人有余力,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,听其自便。

(7)借贷:族人一时急用,可向义庄告贷,但不得经常借,且要到时偿还。若不能归还,也不扣他的月米,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。

按照这些规定,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、衣服、住房可以无偿获得,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,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,因此说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是有保障的,需要自己创收的主要是零用钱。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,当然义庄所给予的就远远不够了。总之,范家人由于义庄的供给,不会为柴米油盐发愁,生活上过得去。

这里值得注意的是,凡是范家的族人,只要住在本乡,就有权利向义庄领取上述物资。这范庄子孙是不分贫富的,一视同仁。而后世其他家族的义庄,只给贫穷的族人以经济资助,而不像宋代的范氏义庄发给每一个族人。以上情况是根据正常年景说的,若遇荒年,地租收不上来,义庄发放存粮,供给族人口食,其他一切费用就不能开支了。

对于范氏姻亲,确系贫穷,或遇到急难事情,或遭荒年,义庄也酌量给予资助。这一点也不同于他姓义庄,因他姓只顾宗人,亲戚一律不管。

范仲淹父子所定的义庄管理条例,也涉及族人其他方面的生活。族人为了能到时领到钱粮绢帛,必须到义庄登记人口。族人生育,在两个月内要向义庄报告,说明所生男或女,他的嫡母、生母姓氏,排行及小名,义庄经过调查证实,即予登记。如果在限期内不报告,将来就不发给米帛。所以到义庄登记户口,是族人的一件大事。族人若无田耕种,不能租佃义庄田地。在义庄怕收租子时发生争执,伤了宗族内部的和气,所以不把土地租给族人耕种。同时义庄也不买族人的垦田,希望族人不丧失土地。

族人有权告发义庄管理人,若某一族人受到义庄管理人欺凌,可以请族人到范仲淹牌位前讲理,由公众作判断。范氏义庄有要事,族人间有纠纷,都在范仲淹牌位前判断曲直。有些事情如何处理,义庄规矩没有订,义庄管事与族人共同协商,然后告范仲淹牌位,并取得范仲淹直系后人的同意,才算有效。范仲淹作为义庄创始人,虽然故世了,但仍有权威,族人认为在他灵牌前就要诚实,要对得起他,人们就要秉公办事,否则欺祖就有罪了。

义庄也给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纪律,在范仲淹父子时代族人多能遵行。到了南宋,族人贫穷的较多,就处处想占义庄的便宜,做出有害于义庄的事情,所以范之柔于嘉定三年(1210)续定规矩,加强义庄管理。当时族人侵犯义庄财产,主要是:偷砍祖坟及其附近的竹木、柴薪,到坟山放羊,义庄规则对此严加禁止,处罚违犯者本人,停发他所属一房人一年的口粮,其情节严重的要送官惩治;范仲淹所设立的天平功德寺是为祖先做福事的,有的族人侵占寺中财产,逼逐和尚,强行占种寺田、园圃,不交地租,义庄对干犯的人罚其全房月俸两月;义庄本有不许族人租种庄田的规定,有的族人假托他人名义租种,还有的夺佃户的田来耕作,有的霸占庄田水面种菱角,因而不许佃户用水,庄规于是规定对违犯者罚他全房月米半年;有的族人欺压义庄佃户,强行高价卖给佃户物品,对犯者义庄罚他全房月米两月,重者送官审理;有的族人干犯管庄人职权,介绍不合格的人充当义庄脚力、墓客,引领外郡族人到庄,打开仓库,使用米粮,对有这类行为的人,义庄罚他全房一年的月米,并要送官根究惩治;有的族人领养外姓人为子,向义庄要粮帛,有的族人把儿子给了外姓人,仍向义庄要月粮,义庄对此一概不予周济;有的义塾学生在学舍内饮酒作乐,则将受到罚及全房月米一月的处分。

对违犯义庄规矩的人的处罚,不仅是犯者本人,还牵连他的一房的人,这是义庄希望动员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义庄行为,以维护义庄利益及其长期存在。义庄还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处置。早在范仲淹建庄不久,范纯仁就发现有些破坏义庄的事,除进行宗法处理外,非要经过官府不可,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,报告义庄设立情形,请求在政府立案,如有人损害义庄利益,请政府按国法判处,以保护义庄不受侵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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